治疗原则
应做好患者的营养支持、对症治疗,妊娠合并肺结核患者的具体治疗方法由患者病情决定,无活动性结核患者应选择预防性治疗,活动性结核患者选择异烟肼等抗结核药物进行治疗。同时根据患者的病情以及个人情况判断是否终止妊娠、是否进行手术治疗、以何种方式分娩。新生儿出生后还要判断新生儿是否有感染的迹象,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般治疗
1、及时治疗妊娠呕吐,出现发热等症状也要及时处理。
2、为患者补充充足的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有多种维生素的食物。
3、肺结核活动期应卧床休息,房间内保持通风阳光充足。
药物治疗
1、预防性治疗结核菌素试验阳性,胸片阴性的无活动性结核应选择预防性治疗。可选异烟肼和维生素B6同时服用。
2、活动性结核的治疗活动性结核的药物治疗原则是坚持早期、联用、适量、规律和全程使用敏感药物。异烟肼和乙胺丁醇是治疗妊娠合并活动性结核的首选药物,可口服维生素B6降低乙胺丁醇的肝毒性。利福平、乙硫异烟胺和链霉素等药物对胎儿有损害,不宜使用,吡嗪酰胺的安全性尚无结论。
手术治疗
1、产科处理病变广泛的活动性肺结核或曾行肺叶切除的孕妇,有效呼吸面积减少及血氧分压降低,易使胎儿缺氧,应在预产期前1-2周住院待产。如无产科指征,一般以阴道分娩为宜。但分娩时尽量避免屏气用力,以防止肺泡破裂、病灶扩散和胎儿缺氧,可适当选用手术助产,缩短第二产程。
2、手术治疗很少采用。如肺部病变适合手术,应在严格掌握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使用。仅限于对病灶局限、反复咯血或肺结核瘤、空洞经保守治疗无效,考虑手术疗法对母儿有利者。术式通常根据患者的病变程度和范围而定,包括肺楔形切除、肺段切除、肺叶切除或单侧肺切除,这些手术代表了切除的范围大小,患者可以与医生交流了解自己的手术方式。
其他治疗
1、关于终止妊娠和绝育如果孕妇合井肺结核充分接受了抗结核药物的治疗,结核对孕期、产褥期的妇女和胎儿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对大多数结核病患者,不提倡疗病性流产。但如有以下情况时应终止妊娠:
(1)严重的活动性肺结核伴有肺功能减退,估计不能耐受继续妊娠及分娩者;
(2)妊娠剧吐经保守治疗无效者;
(3)活动性结核需要及时治疗,而药物又对胎儿发育有不良影响者;
(4)已有子女的妇女,应规劝其终止妊娠和考虑施行绝育术。
2、新生儿处理在无先天性结核的证据情况下,婴儿应在出生时即开始异烟肼治疗,持续6个月。具有临床或放射学表现的活动性结核和阳性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的婴儿应进行全疗程的抗结核治疗。出生后6周、12周、6个月各进行一次结核菌素试验及胸部X光检查。如果检查结果均阴性,则婴儿在出生后6个月时接种卡介苗,但如果任一项检查结果阳性,则婴儿应该多药联合治疗。